第1条  竞赛性展览

根据FIP集邮展览竞赛性展品评审总规则(以下简称“评审总规则”)第1条第4款,本项FIP集邮文献展品评审专用规则是对评审总规则各项原则的补充,并请参照另行制定的FIP集邮文献评审指导要点。

第2条  竞赛性展品

集邮文献包括集邮者可以采用的与邮票,邮政历史及其收集和与此有关的任何一个专门领域内的各种印刷的传播物。

第3条  展品组成原则

集邮文献可细分为下列各类:

(1)手册和专门的论文

A、手册

B、专门论文的单行本

C、专门性的研究文章

D、文献目录和类似的专用图书

E、邮展目录

F、除收录一国或多国发行的邮资票品外,还收录变体票、邮戳和其他特殊内容的专门目录

G、公开发表的集邮讲座文稿(包括广播、电视、电影和幻灯片文稿)

H、类似的专著。

(2)通用目录

世界性的、区域性的和单一地区的目录,其涉及的程度不足以使其成为专门目录。

(3)集邮期刊

集邮刊物和报纸、协会机关刊物、邮商的刊物、年鉴和类似出版物。

(4)文章

集邮或非集邮出版物中一般性文章。

第4条  展品评审标准

4.1  集邮文献类展品将按下列标准评审:

内容的处理

创造性、集邮价值和研究深度

技术性项目

外观印象

4.2   “内容的处理”评审标准:要求评价在展品中显示出来的文学风格、清晰度和表达技巧。

4.3   “创造性、集邮价值和研究深度”评审标准:要求评价展品所表现主题的总体价值,以及展品展示的原始新发现、研究、分析或接近全面了解这个主题所达到的程度。

4.4   “技术性项目”评审标准:要求评价展品的扉页和版本说明、页数、荣誉、文献目录、索引和插图的使用等诸方面。

4.5   “外观印象”评审标准:要求评价展品的装帧效果、开本和在出版物使用性能上的诸项加工因素。为了避免纯商业因素的影响,这条标准仅评审其表现出之负面因素的程度。

第5条  展品评定

5.1  集邮文献类展品将由该领域公认的专家以FIP集邮展览总规则第五章(第31条至47条)为依据来评审(参见评审总规则第5条第1款)。

5.2   对于集邮文献类展品,特规定下列打分标准,以引导评审委员会对进行均衡评审(参见评审总规则第5条第2款):

内容的处理    40

创造性、集邮意义和研究深度    40

技术性项目    15

外观印象      5

总计        100

第6条  最后条款

6.1  如译文产生歧义,以英文文本为准。

6.2  本英关于FIP集邮文献展品的评审专用规则于1985年11月5日在罗马召开的第54届FIP代表大会上通过,自1985年11月5日起生效,始适用于该届代表大会以后所给予赞助、誉助或持助的邮展。

 

FIP集邮文献展品评审补充规定

第1条  根据FIP集邮展览总规则第4条第9款特制定本项接纳集邮文献展品参展的补充规定。它将适用于所有FIP综合邮展和专项邮展(FIP集邮展览总规则第2条)中的所有集邮文献展品。

第2条  为了进一步说明FIP集邮展览总规则第16条第1款,现规定:提供集邮文献类展品的展出者可以是展品的作者、编撰者、编辑、出版商、赞助机构或社会团体,或任何对展品享有版权的个人。

第3条  如果作为上述第2条中所界定的参展者获得了FIP集邮展览总规则第9条第1款所必须的资格,就可以接纳这部文献展品。没有机会参加国家级邮展的新发行的书刊可以直接参加FIP邮展(按照FIP集邮展览总规则第4条第9款所赋予的权力,自动放弃该总规则第9条第3款)。

第4条   集邮文献类展品另行使用和邮展申请表。除邮展组织者所要求的常规则项目外,该表上还应包括展品的出版日期、出版者、页数、(期刊)发行周期及订购途径(地址、价格)。

第5条   参展所提供的集邮文献类展品应当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用于评审,另一份放在FIP集邮展览总规则第6条第7款所规定的展场阅览室中。展出后,若参展者未明确要求归还展品,则其中一份由邮展组织者寄送给FIP秘书处存放在FIP图书室,另一份送往由邮展主办国集邮联合会指定的图书馆。

第6条   集邮文献类展品的参展费相当于同届邮展中一般竞赛类别中一个展框的费用。

第7条  邮展组织者应当至少于邮展开幕3个月之前将集邮文献类展品的目录寄发给评审委员。

第8条  手册和专门的论文必须是不早于邮展年之前5年内出版的。

其他刊物必须是不早于邮展年之前2年内发行的。

-多卷书籍,以每卷的出版日期为准。

-修订的版本应按新书处理。

-期刊杂志应当展出(最新的)全套或全年的。

-一本至少10篇不同报纸文章的选集是邮展所必须的。

第9条   集邮文献类所设奖牌带有“文献”字样,或用缩写,或用全称。集邮文献展品有资格获取特别奖(FIP集邮展览总规则第7条第5款)。

第10条   集邮文献类评审委员必须具有两种语言以上的阅读能力。其中一种必须是FIP官方语言之一(章程第27条第1款)。

第11条  各译本如因翻译产生歧义,以英文文本为准。

第12条  本项FIP集邮文献展品评审补充规定于1985年11月5日在罗马召开的第54届FIP代表大会上通过并将取代所有以往的集邮文献专用规定。本规定自1985年11月5日起生效,始适用于该届代表大会以后所给予赞助、誉助或持助的邮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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