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竞赛性展览

根据FIP集邮展览竞赛性展品评审总规则(以下简称“评审总规则)第1条第4款,本项关于极限集邮展品评审专用规则是对评审规则各项原则的补充。并请参照另行制定的FIP极限集邮展品评审指导要点。

第2条  竞赛性展品

极限邮品应遵循的原则是在:

(1)邮票;

(2)图画明信片;

(3)邮戳。

这三者相互之间尽可能的和谐一致。

第3条  展品组成原则

极限明信片的组成要素须符合下列特性:

1  邮票

邮票必须是邮政还有效的,且只能贴在图画明信片的画面一面。(不得用欠资票、预销票、印花税票、万国邮政联盟公布的有害邮票及公事邮票,但公众可以自由使用的联合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欧洲议会等团体公开发行的邮票可以例外)。

2  图画明信片

图画明信片的尺寸必须符合“万国邮政公约”第1章第19条第1段中的规定(最大尺寸105×148毫米;最小尺寸90×140毫米)。

画面至少应占明信片幅的75%且明信片上的图案应尽最大可能与邮票题材和谐一致,或在邮票有几个题材的情况下,则要与其中一个题材和谐一致。按邮票图案放大的图画明信片不允许展出。

3  邮戳和日期

邮戳上的图案和地名(邮局名称)应与邮票及图画明信片上的题材和主题有密切和直接的联系,邮戳上的时间必须是在邮票的有效使用期内,并尽可能接近该邮票的发行日期。

4  极限集邮类展品可按下列形式分类:

(1)国家或国家集团;

(2)专门课题或学习;

(3)专题。

5  纲要

在前言页中,题目与纲要要求与参展素材达到完美一致,形成一个整体(参见评审总规则第3条第3款)。展品的构思,结构和拓展须清楚地展现。

第4条  展品评审标准

(参见评审总规则第4条)

对于极限集邮展品而言,其特殊性就在于经常会受到集邮及相关知识,以及尽最大可能展示出的和谐一致的制约。

第5条  展品评定

5.1  极限集邮展品将由在该领域公认的专家以FIP集邮展览总规则第五章(第31条至第47条)为依据予以评审(参见评审总规则第5条第1款)。

5.2   对于极限集邮展品,特规定下列打分标准以引导评审委员会对展品进行均衡评审(参见评审总规则第5条第2款)。

展品的处理和重要性  30

知识和研究  35

品相和珍罕性  30

外观印象  5

总计  100

第6条  最后条款

6.1  如译文产生歧义,以英文文本为准。

6.2  本项FIP极限集邮展品评审专用规则于1992年5月4日和5日在格拉纳达召开的第61届FIP代表大会通过,自1995年1月1日生效,并适用于1995年1月1日以后举办的,由FIP给予赞助、誉助或持助的邮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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