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竞赛性展览

根据FIP集邮展览竞赛性展品评审总规则(以下简称“评审总规则”)第1条第4款,本项FIP航天集邮展品评审志用规则是圣评审总规则各项原则的补充。并请参照另行制定的FIP航天集邮展品评审指导要点。

第2条  竞赛性展品(参见评审总规则第2条)

一部航天集邮展品应从与空间研究和空间计划有关的历史和科技方面来构筑。

第3条  展品组成原则(参见评审总规则第3条)

航天集邮展品适用的素材如下:

3.1   邮政部门交付的,由同温层气球、火箭、空间飞行器、火箭飞机、回收舰船、救援直升飞机和其他提供支援的航空器发送或收回的复合邮品。

3.2   与火箭邮件有关的小型印刷品和封签、以及与不同阶段空间计划有关的邮票、邮政用品、邮递电讯、特种信封和明信片,该空间计划包括:

有关的先驱物;空间飞行器的发射、飞行和着陆;以及参与的跟踪站、舰船和支援飞机。

3.3   航天集邮的特征之一就在特殊事件发生的当天经当地邮局盖销的那些信封和明信片。

3.4   航天集邮类展品可包括下列所有相关方面的或仅仅一个独立部分的内容:(详细划分参见FIP航天集邮展品评审指导要点第3条第4款)

A)从开创时期直到征服太空;

B)火箭邮件;

C)相关国家的空间计划:

美国

苏联/独联体

欧洲

其他国家

D)不载人的空间计划;

E)载人的空间计划。

3.5   说明文字应包含准确的技术数据、日期、地点和发射空间器的目的等所有方面,也包括宇航工作者和宇航员参与的专项活动。

3.6  展品的纲要和构思应在前言中阐明(参见评审总规则第3条第3款)。

第4条  展品评审标准

展品的处理(参见评审总规则第4条第3款):

重点评价历次事件的准确发展过程和技术演变。

集邮和相关知识及个人的学习与研究(参见评审总规则第4条第5款);

对太空探索和空间飞行有关的先驱物也要有渊博知识。

第5条  展品评定

5.1  航天集邮展品将由在该领域公认的专家以FIP集邮展览总规则第五章(第31条至第47条)为依据予以评审(参见评审总规则第5条第1款)。

5.2   对于航天集邮展品,将规定下列评分标准以引导评审委员会会对展品进行均衡评审(参见评审总规则第5条第2款):

展品的处理和重要性20/10    30

集邮和相关知识及个人的学习和研究    35

品相和珍罕性10/20    30

外观印象    5

总计    100

第6条  最后条款

6.1  如译文生产歧义,应以英文文本为准。

6.2  本项FIP航天集邮展品评审专用规则于1985年11月5日在罗马第54届FIP代表大会上通过,本专用规则的修订本在1992年5月5日格拉纳达召开的第61届代表大会上通过,并于1995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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