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竞赛性展览

根据FIP集邮展览竞赛性展品评审总规则(以下简称“评审总规则”)第1条第4款,本项FIP航空集邮展品评审起专用规则是对评审总规则各项原则的补充。并请参照另行制定的FIP航空集邮评审专用规则指导要点。

第2条  竞赛性展品

航空集邮展品原则上须由带有确曾航寄过证据的复合邮品组成(参见评审总规则第2条第3款)。

第3条  展品组成原则

3.1   航空集邮所展示的是航空邮政业务发展的学习,以及属于该发展的一部复合邮品的邮集。

一部航空集邮展品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经由空中传递的复合邮品。

(2)专供航空邮件贴用而发行的官方或半官方的,未用过或已用过的邮票,但主要是贴在实寄封片上的。

(3)各式与航空邮递有关的邮戳、其他戳记、签条和封签。

(4)虽未经邮政系统寄递,但对航空邮件的发展有重要作用而采用特种航空运输工具传递的邮品;

(5)作为一种正常邮递方式,或由于意外事件致使邮政业务受阻时而空投的印刷品、传单和报纸。

(6)从空难事件中找回的邮件。

3.2  航空集邮展品的编排,直接来自其下列基本模式的结构:

(1)按时间顺序;

(2)按地理区划;

(3)按运输手段;

A)信鸽;

B)比空气轻的;

C)比空气重的;

D)火箭。

(参见评审总规则第3条第2款)

3.3   只要认为它们对说明问题是必不可少的,并能引起对特定的地点和环境的注意,航空集邮展品也可以包括一些辅助性的物品,例如地图、照片、时刻表以及类似的东西。这些东西在展示上不应比素材以及它旁边的说明文字更突出(参见评审总规则第3条第4款)。

3.4   展品的纲要或构思应在前言中阐述清楚(参见评审总规则第3条第3款)。

第4条  展品评审标准

(参见评审总规则第4条)

第5条  展品评定

5.1  航空集邮展品将由在该领域公认的专家以FIP展览总规则第五章(第31至47条)为依据予以评审(参见评审总规则第5条第1款)。

5.2   对于航空集邮展品,特规定下列打分标准以引导评审委员会对展品进行均衡评审(参见评审总规则5条第2款):

处理和重要性    30

集邮和相关知识、个人的学习与研究    35

品相(10)和珍罕性(20分)    30分

外观印象    5

总计    100

第6条  最后条款

6.1  如译文产生歧义,应以英文文本为准。

6.2  本项FIP航空集邮展品评审专用规则于1992年5月4日在格拉纳达第61届FIP代表大会上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生效,并适用于该届代表大会以后所给予赞助、誉助或持助的邮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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