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竞赛性展览
根据FIP集邮展览竞赛性展品评审总规则(以下简称“评审总规则”)第1条第4款,本项传统集邮展品评审专用规则是对评审总规则各项原则的补充,并请参照另行制定的FIP传统集邮展品评审指导要点。
第2条 竞赛性展品
传统集邮包括集邮的各个方面。一部展品如未申报参展类别,则视为传统集邮类展品。传统集邮是由集邮者根据自己的意愿按专门的或通常的一种方式去收集所有的邮品,包括邮票印制过程中产生的各种邮品(参见评审总规则第2条第3款)。
第3条
展品组成原则
适于传统集邮的素材,应该包括(参见评审总规则第3条第2款):
3.1
邮票,使用过或未使用过的,单枚票或连票,实寄邮品上使用的邮票;
3.2
各种变异,如水印、背胶、齿孔、纸质和印刷;
3.3
试样、印样及采用的或未采用的设计图稿;
3.4
适用的邮票发行前及无票的邮品,但通常不超过展出面积的15%;
3.5
其他特殊素材,包括邮政赝品,邮政上使用过的印花(税票)或未使用过的并可用作邮资的邮税两用票。
展品的纲要或构思应在展品前言贴片中阐明,前言可以采用任何形式(参见评审总规则第3条第3款)。
第4条
展品评审标准
“知识和研究”(参见评审总规则第4条第5款)。
涉及已被广泛研究过的领域并使用已公布的研究成果的展品,不应以缺少个人研究为由而扣分。
第5条 展品的评定
5.1
传统集邮展品将以集邮展览总规则第五章(第31条至第47条)为依据予以评定(参见评审总规则第5条第1款)。
5.2
对于传统集邮展品,特规定下列打分标准以引导评审委员会对展品进行均衡评审(参见评审总规则第5条第6款):
展品的处理和重要性
30
知识和研究
35
品相和珍罕性
30
外观印象
5
总计
100
第6条 最后条款
6.1
如译文产生岐义,以英文文本为准。
6.2 本项关于FIP传统集邮展品评审专用规则于1985年11月5日在罗马第54届FIP代表大会上通过,自1985年11月5日起生效,并适用于该届代表大会以后所给予赞助、誉助和持助的邮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