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竞赛性展览

根据FIP集邮展览竞赛性展品评审总规则(以下简称评审总规则)第1条第4款之规定,特制定本专用规则作为关于青少年集邮各项原则的补充,同时参照FIP青少年集邮展品评审指导要点。

第2条  竞赛性展品

21岁以下青少年集邮者的展品,按年龄分为A-D组,构成青少年集邮展品。

第3条  展品组成原则

3.1  FIP各类竞赛性展品评审专用规则中的原则,基本上均适用于青少年集邮者的展品。

3.2   每位青少年参展者须提供展品的纲要,并清楚地阐明展出的范围。

第4条  展品评审标准

根据评审总规则第4条之规定,使用下列标准:

展品处理(集邮的或专题的);

集邮知识;

集邮素材;

邮集外观。

根据评审总规则第4条,上述标准将予以调整以适合青少年的情况。

第5条  展品评审

5.1   对青少年的传统、邮政历史、邮政用品、航空、航天、印花和极限类展品;各年龄组的评分标准分配如下:

标准

年龄分组

  A B C D
处理 20分 31分 33分 35分
知识 26分 29分 32分 35分
素材 20分 20分 20分 20分
外观 25分 20分 15分 10分

对青少年的专题集邮类展品,各年龄组的评分标准分配如下:

标准

年龄分组

  A B C D
纲要 19分 21分 23分 25分
拓展 19分 21分 23分 25分
集邮与相关知识 17分 18分 19分 20分
素材 20分 20分 20分 20分
外观 25分 20分 15分 10分

5.2   各年龄组的不同评分标准,符合青少年集邮者集邮水平提高的规律,同时也考虑到他们的进步。

5.3  奖牌、奖状和参展证书按展品评审结果颁发:

45分  证书

60分  铜牌

65分  镀银牌

70分  银牌

75分  大银牌

80分  镀金牌

85分  大镀金牌

大镀金牌是颁发给青少年集邮者的最高奖。

特别奖可根据邮展总规则第7条第5款颁发给获大银牌及其以上奖牌的展品。

5.4  青少年集邮展品,由FIP批准的评审委员会依据邮展总规则第5章第31-47条进行评审。

5.5  评审委员会为每位参展者填写一份由FIP青少年集邮委员会制定的简短评审意见表。参展者有权通过本国征集员得到该表。

第6条  最后条款

6.1  本规则文本因译文产生歧义,以英文文本为准。

6.2  FIP青少年集邮展品评审专用规则于1992年5月4日至5日在格拉纳达召开的第61届FIP代表大会上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生效。本规则适用于1995年1月1日后由FIP赞助、誉助或持助的邮展。

 

FIP青少年集邮展品评审补充规定

第1条  根据FIP集邮展览总规则第4条第9款,为接纳青少年邮集的参展制定本补充规定,本规定适用于综合邮展与专项邮展中的青少年类展品。

第2条  21岁以下的青少年参展者无论个人或集邮均属于青少年集邮者。

第3条  青少年集邮者的展品根据年龄分配在A、B、C、D四个组别中:

A年龄组  15岁以下

B年龄组  16岁和17岁

C年龄组  18岁和19岁

D年龄组  20岁和21岁

集邮展品归属C年龄组

年龄按邮展当年1月1日的实足年龄计算,并由此决定组别。

第4条  每部展品应分配的展框数量如下:

年龄组  最少  最多

A  24-32片  60-64片

B  24-32片  60-64片

C  32-36片  72-80片

D  48片      72-80片

第5条  青少年集邮者免交参展费。

第6条   只有在国家级邮展中至少获得镀银奖的展品方准参展,例外者参见评审总规则第9条第5款。

第7条  青少年展品在同一年内只能参展一次(FIP邮展总规则第14条第4款)。但如果当年为青少年集邮者举办专项世界邮展,则同一展品还可以参展。

第8条  展品必须署参展者姓名方可接受。

第9条  根据FIP集邮展览总规则第32条,在FIP青少年专项展览中,FIP邮展协调员经与FIP青少年集邮委员会主席协商后,向FIP理事会提交推荐评审委员会成员的名单。

FIP青少年集邮委员会主席应是青少年专项集邮展览评审委员会成员。如不能出席,可指定代表参加。

第10条  向青少年展品颁发下列奖牌

大镀金牌

镀金牌

大银牌

银牌

镀银片

铜牌

奖状

此外,应颁发参展证书。

第11条  在FIP青少年专项集邮展览中,对水平明显超过大镀金牌起码要求的最优秀展品颁发邮展大奖。

一部展品只能获得一奖邮展大奖。

此外,可对获大银奖以上的展品颁发特别奖。

评审委员会可根据FIP集邮展览总规则第7条第6款表示祝贺。

第12条  在FIP青少年专项集邮展览中,所有宣传材料包括邮展目录必须印有FIP青少年集邮委员会主席的姓名和地址。

第13条  FIP青少年专项集邮展览的组织者在邮展期间安排一次FIP青少年集邮委员会会议,提供合适的会议室。

第14条  本补充规定取代1975年4月14日公布的青少年集邮展品特别规定。

第15条  如本规定因译文产生歧义,以英文文本为准。

第16条  FIP青少年集邮评审补充规定于1992年5月4日至5日在格拉纳达召开的第61届FIP代表大会上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生效,并适用于1995年1月1日以后FIP赞助、誉助和持助的邮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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