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竞赛性展览
根据FIP集邮展览竞赛性展品评审总规则(以下简称评审总规则)第1条第4款之规定,特制定本专用规则作为关于青少年集邮各项原则的补充,同时参照FIP青少年集邮展品评审指导要点。
第2条 竞赛性展品
21岁以下青少年集邮者的展品,按年龄分为A-D组,构成青少年集邮展品。
第3条
展品组成原则
3.1 FIP各类竞赛性展品评审专用规则中的原则,基本上均适用于青少年集邮者的展品。
3.2
每位青少年参展者须提供展品的纲要,并清楚地阐明展出的范围。
第4条
展品评审标准
根据评审总规则第4条之规定,使用下列标准:
展品处理(集邮的或专题的);
集邮知识;
集邮素材;
邮集外观。
根据评审总规则第4条,上述标准将予以调整以适合青少年的情况。
第5条 展品评审
5.1
对青少年的传统、邮政历史、邮政用品、航空、航天、印花和极限类展品;各年龄组的评分标准分配如下:
|
标准
|
年龄分组
|
| |
A |
B |
C |
D |
| 处理 |
20分 |
31分 |
33分 |
35分 |
| 知识 |
26分 |
29分 |
32分 |
35分 |
| 素材 |
20分 |
20分 |
20分 |
20分 |
| 外观 |
25分 |
20分 |
15分 |
10分 |
对青少年的专题集邮类展品,各年龄组的评分标准分配如下:
|
标准
|
年龄分组
|
| |
A |
B |
C |
D |
| 纲要 |
19分 |
21分 |
23分 |
25分 |
| 拓展 |
19分 |
21分 |
23分 |
25分 |
| 集邮与相关知识 |
17分 |
18分 |
19分 |
20分 |
| 素材 |
20分 |
20分 |
20分 |
20分 |
| 外观 |
25分 |
20分 |
15分 |
10分 |
5.2
各年龄组的不同评分标准,符合青少年集邮者集邮水平提高的规律,同时也考虑到他们的进步。
5.3
奖牌、奖状和参展证书按展品评审结果颁发:
45分 证书
60分 铜牌
65分 镀银牌
70分 银牌
75分 大银牌
80分 镀金牌
85分 大镀金牌
大镀金牌是颁发给青少年集邮者的最高奖。
特别奖可根据邮展总规则第7条第5款颁发给获大银牌及其以上奖牌的展品。
5.4 青少年集邮展品,由FIP批准的评审委员会依据邮展总规则第5章第31-47条进行评审。
5.5
评审委员会为每位参展者填写一份由FIP青少年集邮委员会制定的简短评审意见表。参展者有权通过本国征集员得到该表。
第6条 最后条款
6.1
本规则文本因译文产生歧义,以英文文本为准。
6.2 FIP青少年集邮展品评审专用规则于1992年5月4日至5日在格拉纳达召开的第61届FIP代表大会上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生效。本规则适用于1995年1月1日后由FIP赞助、誉助或持助的邮展。
FIP青少年集邮展品评审补充规定
第1条 根据FIP集邮展览总规则第4条第9款,为接纳青少年邮集的参展制定本补充规定,本规定适用于综合邮展与专项邮展中的青少年类展品。
第2条 21岁以下的青少年参展者无论个人或集邮均属于青少年集邮者。
第3条
青少年集邮者的展品根据年龄分配在A、B、C、D四个组别中:
A年龄组 15岁以下
B年龄组 16岁和17岁
C年龄组 18岁和19岁
D年龄组 20岁和21岁
集邮展品归属C年龄组
年龄按邮展当年1月1日的实足年龄计算,并由此决定组别。
第4条
每部展品应分配的展框数量如下:
年龄组 最少 最多
A 24-32片 60-64片
B 24-32片 60-64片
C 32-36片 72-80片
D 48片
72-80片
第5条
青少年集邮者免交参展费。
第6条
只有在国家级邮展中至少获得镀银奖的展品方准参展,例外者参见评审总规则第9条第5款。
第7条
青少年展品在同一年内只能参展一次(FIP邮展总规则第14条第4款)。但如果当年为青少年集邮者举办专项世界邮展,则同一展品还可以参展。
第8条
展品必须署参展者姓名方可接受。
第9条 根据FIP集邮展览总规则第32条,在FIP青少年专项展览中,FIP邮展协调员经与FIP青少年集邮委员会主席协商后,向FIP理事会提交推荐评审委员会成员的名单。
FIP青少年集邮委员会主席应是青少年专项集邮展览评审委员会成员。如不能出席,可指定代表参加。
第10条
向青少年展品颁发下列奖牌
大镀金牌
镀金牌
大银牌
银牌
镀银片
铜牌
奖状
此外,应颁发参展证书。
第11条 在FIP青少年专项集邮展览中,对水平明显超过大镀金牌起码要求的最优秀展品颁发邮展大奖。
一部展品只能获得一奖邮展大奖。
此外,可对获大银奖以上的展品颁发特别奖。
评审委员会可根据FIP集邮展览总规则第7条第6款表示祝贺。
第12条 在FIP青少年专项集邮展览中,所有宣传材料包括邮展目录必须印有FIP青少年集邮委员会主席的姓名和地址。
第13条 FIP青少年专项集邮展览的组织者在邮展期间安排一次FIP青少年集邮委员会会议,提供合适的会议室。
第14条 本补充规定取代1975年4月14日公布的青少年集邮展品特别规定。
第15条
如本规定因译文产生歧义,以英文文本为准。
第16条 FIP青少年集邮评审补充规定于1992年5月4日至5日在格拉纳达召开的第61届FIP代表大会上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生效,并适用于1995年1月1日以后FIP赞助、誉助和持助的邮展。